原告董某某訴被告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,法院是否會(huì )判令被告履行金錢(qián)給付義務(wù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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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17-04-26
- 關(guān)鍵詞:民間借貸 利息 債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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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(guān)法條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條、第一百九十六條、第二百零五條、第二百零六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十三條、第六十四條、第一百四十四條、第二百五十三條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適用的解釋》第九十條
案由:民間借貸糾紛
原告董某某訴被告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,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,依法適用簡(jiǎn)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開(kāi)開(kāi)庭進(jìn)行了審理。
判決書(shū)內容: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7年1月11日被告林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出示欠條一張,內容為“欠條今欠董某某現金四萬(wàn)七千六百元整(47600元欠款人:林某某2017年1月11日)”。
本院認為,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借貸人借款,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,借款人應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。
本案中被告林某某借原告董某某現金47600元,作為債權人原告董某某有權請求作為債務(wù)人的被告林某某履行還本付息義務(wù);現原告董某某向被告林某某主張實(shí)現該債權,符合法律規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條、第一百九十六條、第二百零五條、第二百零六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十三條第二款、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四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適用的解釋》第九十條之規定,判決如下:
被告林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董某某償還借款47600元。
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(qián)義務(wù)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(wù)利息。
案件受理費495元(已減半收?。?,由被告林某某負擔。
來(lái)源:中國裁判文書(shū)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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